市场摊位转让后遇到拆迁,在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摊位内自建房屋补偿费归谁所有?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陈某在2011年与姚某签订了《摊位转让协议》,以8.5万元价格购买了姚某位于某贸易市场内的摊位。同时,为双方既得利益,摊位转让后未进行更名过户,而是约定继续由姚某出面解决市场管理方面事宜。2020年初,因政府对市场拆迁,涉及到摊位、房屋拆迁补偿款,而由于姚某不配合,陈某一直无法领取补偿。因此,陈某将姚某诉至绿园区法院,要求姚某支付摊位、房屋拆迁补偿款32625元。
庭审中,被告姚某辩称摊位内房屋为自建,当时转让的标的仅为摊位,不包括自建房屋,因此补偿款中对房屋的补偿部分应归其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摊位为9.6米宽的空地,地上除争议房屋外,无任何附属物,摊位转让的目的即对摊位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如仅针对空白场地,而不针对地上所建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显然不符合合同目的。该摊位转让价格在2011年时就高达8.5万元,从常理看,此转让数额如果只是针对空场地的转让费用明显不合理。且自2011年摊位转让后至今,近十年来的租赁费均由原告向某贸易市场交纳,被告再未针对涉案摊位或房屋行使过任何权利。
综合考虑涉案摊位转让价格、转让行为的性质、签订协议时在场证明人的证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陈某主张摊位拆迁补偿款30562元应由其享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