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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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都市/广告]

发出首份“执行通知前置”民事调解书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推动审执高效衔接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在调解书主文中加入了执行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义务,努力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

    2020年12月,原告夏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陈某使用,租赁期满后,陈某未能及时交还房屋,致使夏某无法收回房屋继续对外出租,权益受到损害。夏某遂将陈某诉至宽城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书制作中,法官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把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调解书主文的一个条款,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通知情形后将会被采取的司法惩戒措施。该案被告陈某在收到调解书后,立即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法律义务。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是宽城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提出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工作的首次尝试。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后期执行程序送达环节。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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