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陈秋女士:
由于您未能按照同我司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编号02712约定
按时交纳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我司按(前述合),同的约
定与您解除《房 《 》屋认购合同》,我司如与您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
权转让协议》将依约一并解除。
吉林省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
长春融创洋浦壹 挞定名单
房号 客户姓名 认购日期 身份证号
8-1-2301 陈秋 2021-10-4 330323*******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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