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要求,结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50号),近日,对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并确定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照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清单公布后,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保留清单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其他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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