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双建行告字[2021]5号
曹月霞:
您(家庭)于2014年7月份2名成员(申报户主:曹月霞,成员外孙女袁铭泽22011219980203402X)申请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人群,于2014年10月13日通过实物配租承租了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阳光安居小区A区2号楼4单元107室保障性廉租住房。因2017年10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取消其低保资格,结合您(家庭)存在廉租房承租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收入、未按约履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等情形。现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9、10、11条规定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4、15条、《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拟取消您(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限您(家庭)在5天内返还承租的廉租住房。
您(家庭)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在3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以上权利。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谭洪东 证件号码:A06080062执法人员:赵国宇 证件号码:A06080063行政机关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4楼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