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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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4版:[都市/广告]

行政处理告知书

    长双建行告字[2021]16号

    杨胜海:

    您(家庭)于2013年9月25日3名成员(申报户主:杨胜海,成员:配偶:牛月梅、女儿:杨卓)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人群,并于2014年10月17日通过实物配租承租了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阳光安居小区A区6栋4单元609室保障性廉租住房。因2017年11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长春市双阳区民政局取消您低保资格,结合您(家庭)存在廉租房承租期间未如实申报财产收入、连续六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未按约履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等情形。现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9、11条规定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4、15条、《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拟取消您(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限您(家庭)在5天内返还承租的廉租住房。

    您(家庭)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在3日内到我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以上权利。长春市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13日执法人员:谭洪东    证件号码:A06080062执法人员:赵国宇    证件号码:A06080063行政机关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城大街1288号4楼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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