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吴某在2010年出资购买了某小区的一间楼房,一直未装修居住,但在2016年交过一次物业费,时限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后至今,吴某一直未再交纳物业服务费。
2021年4月某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1928.2元(自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吴某辩称,物业公司要求交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超过三年以上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而且房屋存在棚顶漏水和下水堵塞的情况,和物业公司沟通后对方一直不作为,导致不能装修房屋,故不同意交付物业费。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成立呢?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应当取得的报酬,业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吴某购买某小区房屋至今已经超过10年,并且曾经于2016年向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两年的物业费,说明吴某清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的情况,吴某与物业公司已经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审理过程中,通过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已经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吴某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吴某主张的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曾经要求吴某交纳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吴某支付2018年4月16日前的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