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买房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如果倾其所有购得之房出现了问题,无异于晴天霹雳,对一个家庭的打击不言而喻。那么真要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长春市宽城区法院通过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来细数应对房屋质量问题之道,让法律来为大家购房乃至日常生活护航。
近日,原告吕某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向原告吕某告知屋顶安装有消防水泵并加盖泵房等不利因素,吕某入住后才发现水泵噪声极大,严重影响其正常起居,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将水泵泵房进行隔音处理,但处理后仍未达标。
此外,吕某购买房屋为顶楼,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漏雨现象,渗漏严重损毁其室内装修,并造成棚顶和墙体大面积开裂,至此,搬入新房的喜悦荡然无存,开心事演变成了糟心事。吕某在几经协商无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损失。合议庭在总览全案、细心研判后,依法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索赔,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此案中原告吕某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房屋渗漏,此类情况属于典型的房屋质量问题;其二、开发商与吕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事先未告知不利因素,吕某在入住后发现水泵泵房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其正常起居生活,致使吕某无法实现购房的合同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可以解除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些也是人们在遇到诸如此类房屋质量问题时维权的依据。
该案例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买房置地时要保持清醒和理性,选择资质口碑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仔细查看规划图、建筑设计图,着重注意与自己意向房屋相关的不利因素等各项告知,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就可以避免。交房时要仔细验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及时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解决,不要草率收房。
入住后发现问题也不要慌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屋各部分规定了保修责任期限,在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即使最终与房地产开发商协商不成,在其拒绝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维修的情况下,购房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会成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秦凤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