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大学生于某在自家小区楼顶意外坠楼身亡,留给父母无尽的悲痛,之后,于某的父母以小区楼顶门未上锁,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小区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由公安机关定性为排除他杀。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楼顶门为此栋楼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门),应允许自由出入,楼顶四周的防护墙到地面高度为2米左右,到墙耳的距离1.4米左右,可以充分起到通常的保护作用,于某为成年人,对于危险应有充分的判断力,也有足够的能力避免高空坠落的危险,事发楼顶本身不存在造成于某坠楼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于某坠楼的后果归咎于物业公司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公平的。于某父母遭受丧子之痛,确属不幸,值得同情,但物业公司对于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生命的逝去固然令人惋惜,但是法官严格依法办案,不“和稀泥”的行为也是对逝去生命的尊重,对国家法律的尊重,是司法机关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在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