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13时,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台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酒、醉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银白色小型轿车看见交警后便减速停车,并想改变车辆正常的行驶路线。民警上前示意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却闻到一股刺鼻的酒味,现场对驾驶员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吴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吴某称家里刚办完“白事”,自己也喝了一瓶啤酒,觉得天挺冷碍于情面就要开车送亲戚们回家,没想到在半路被民警查获。民警对他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后,吴某感到非常后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王跃报道交警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