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近日,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房屋征收的目的;房屋征收范围与实施时间;征收补偿费用筹集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助、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等。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第三方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评估结论为不可实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一千户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存入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定账户,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确定至少二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将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相关信息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陆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