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原由省级印制发放的省际、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文书及证件,现由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印制发放。
已发放给客运企业使用的套印“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印章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车客运标志牌(铝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登记销毁,并同时换发新的许可证件和文书。
自2020年12月1日起,原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发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文书和证件自动作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刘佳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