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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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都市

一公司欠款200万不还 还“晃点”法院两次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向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屡次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

    2016年8月26日,吉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向长春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两年,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生物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建设公司诉至宽城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生物公司、王某偿还建设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生物公司及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建设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一处、车辆四辆。考虑到当时生物公司受疫情影响较重,法官并没有贸然开展评估拍卖工作,而是积极约谈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工作。最终,经过法官两小时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5日偿还欠款本息共计220万元。但是,还款日期已过,被执行人仍没有还款,法官联系王某得知,生物公司正在与某上市公司商谈合作事宜,生意谈成拿到款项后会立即偿还债务。经申请人同意后,还款日再次延后30天,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再次爽约。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宽城法院研究决定向本案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现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吉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对王某处以拘留15日,对生物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

    收到预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于 6月18日主动还款150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到期未履行,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考虑到王某态度较为积极,主观上无恶意逃避债务的意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继续给被执行人一个月宽限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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