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末,市民李先生12周岁的女儿花3000元钱购买了一款手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询问孩子,家人是否同意购买?孩子表示家人知道,并拿出微信聊天记录让商家看,内容显示为妈妈同意购买,经营者便将手机销售给孩子。4天后家长发现孩子在使用新手机,询问后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掉手机。但经营者称,已经向孩子确认家长同意,才销售的,不担负退货责任。但家长表示并不知情,其原因是小孩拿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是家长与孩子的聊天记录。双方协商未果,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咨询可否受理该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受理。事过两天,消费者再次来电表示不投诉了,原因是双方经协商,经营者为其代卖,但要扣除400元折旧,家长表示同意。
法律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本案中,商家将手机所有权转移给12岁小女孩,小女孩付款给商家,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和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上述案件中,12岁小女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购买手机支付价款并不是纯获利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按照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遭遇退货差价
损失谁承担?
在此类投诉中,往往会发生商品已经使用,导致商品贬值,或者影响销售商二次销售,差价损失由谁承担而发生争议。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案件中,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商家对孩子购买大额商品未尽到“追认”义务,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小女孩将手机还给商家,商家应退款给孩子家长。但由于手机已使用成了“二手货”,该家长作为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手机退货后造成的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应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长春市消协建议: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监护人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家长应当加强对子女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
销售方应履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一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二是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
/城市晚报记者 王跃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