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新《证券法》对于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操纵手段范围,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27、新《证券法》禁止哪些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新《证券法》将此类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
28、若有如上情况,是否承担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新《证券法》对于传播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媒介有何规定?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30、新《证券法》对账户实名制有何规定?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城市晚报记者 宋佳静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