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限价
作者:刘佳雪   更新时间:2022-08-18 11:56   来源: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吉林省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限价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要求,注重发挥医保支付政策杠杆作用,结合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我省将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限价。

    调整部分医用耗材医保支付限价

    依据《关于执行“六省二区”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1〕11号),将冠脉扩张球囊最高支付限价调整为410元/根。

    依据《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1〕79号),将冠脉导引导丝最高支付限价调整为720元/根。

    依据《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起搏器和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5号),将冠脉药物球囊最高支付限价调整为6378元/根。

    依据《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结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2〕16号),将人工膝关节及配件最高支付限价调整为7199元/套,将人工髋关节及配件最高支付限价调整为9920元/套。

    持续做好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落地执行

    省医疗保障局结合《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及国家医用耗材贯标要求,对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2022年7月7日更新)15位码进行了医保支付政策标识,其内容与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医用耗材价格高于最高支付限价的,医保基金以最高支付限价为基准按相应支付类别和规定比例支付;价格不高于最高支付限价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相应支付类别和规定比例支付。数据库中按组套方式支付的医用耗材,组套限价为组套内各类产品组合支付的最高限价,如需组套使用,不得拆分重复享受待遇。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具体部署,持续做好业务信息编码落地工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政策数据库对照执行。通知的限价及新版医用耗材政策数据库于2022年9月1日起统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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