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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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转错4万想 “私吞” 法院:不当得利,必须还

“天降横财”真能安心收下?现实中,因转账操作失误导致钱款错付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人心存侥幸企图据为己有,却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法律。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5年11月,从事生意经营的孙某辉需向王某亮转账40000元,却因日常转账频繁、历史转账对象多为王姓,操作时不慎将款项转入陌生的王某星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发现转错后,孙某辉第一时间联系王某星沟通退款事宜,但王某星虽在通话中承认自身身份,却以“并非本人过错”为由百般推诿,始终回避返还款项的核心问题,明显有将该笔钱款据为己有的意图。多次催要无果后,孙某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银行转账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将王某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40000元不当得利款。被告王某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是否应当返还钱款。

孙某辉因操作失误转错款项的事实有银行转账流水佐证,通话录音亦能证实王某星确认收款且拒绝返还,证据链条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三种法定除外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星作为涉案银行卡所有人,与孙某辉之间无任何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收取40000元款项缺乏合法依据,且该收款行为直接导致孙某辉产生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一方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再受损失”的事实状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取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王某星明知款项系他人误转仍拒绝返还,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并非本人过错”的抗辩不能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辉返还不当得利款40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 “权利法典”,也是规范民事行为的 “行为指南”,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法官提醒大家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人姓名、账号、开户行等关键信息,避免因操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若收到不明来源款项,应及时核实归属并主动联系权利人或银行协助返还,切勿心存侥幸私自占用,即便自身无过错,只要取得利益缺乏合法依据即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义务,明知系他人误转仍据为己有还可能面临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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