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源于双方之间的约定,而约定要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后确认的事实予以履行。但除了以上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外,还有一种例外,即达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原告系一家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涉案小区的居民。2023年7月,原告与涉案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开始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半。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约,原告撤出涉案小区结束了服务。但被告仅缴纳半年物业费,剩余一年的物业费拖欠至今,上述费用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抗辩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入驻及撤出小区情况被告均不知情,对提供的服务也不满意,故不同意缴纳任何费用。
经审理,法院查明2023年7月1日,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涉案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及服务。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原告与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涉案小区内的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书面物业合同,但被告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期间实际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也以缴纳部分物业费的方式认可收到服务的事实,故应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