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经济往来本是温情体现,但不少人碍于情面,未明确转账性质、未留存证据,一旦亲属关系破裂,极易引发“借款”与“赠与”之争。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沐石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继父与继子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清晰诠释了民间借贷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为规范亲属间经济往来敲响法治警钟。
原告胡某与田某曾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系田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即胡某的继子。在胡某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十万元。因双方系亲属关系,当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在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口头沟通中也未明确该笔款项是借款还是无偿赠与。
后胡某与田某离婚,对于此前胡某向刘某转账的十万元,胡某主张该笔款项系刘某向其借款,多次向刘某催要未果后,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林旷深知这不仅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也关乎着亲属间的和谐。为能实质化解纠纷,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仔细询问双方意见,了解案件详情。原告胡某主张刘某向其借款十万元,并提供其向刘某转账的银行凭证及与刘某的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刘某辩称,案涉款项是继父基于婚姻关系作出的无偿赠与,并非借款,不同意返还,但刘某对其所称赠与事实仅提供了胡某与田某登记结婚、离婚的证据。
法官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仅能证明胡某与田某曾系夫妻关系,无法证明胡某有向其赠与十万元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佐证该笔款项系无偿赠与的事实。刘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认定胡某与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刘某向胡某偿还借款十万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