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是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基石。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既彰显了法律对合法债权的有力保护,也再次强调了民间借贷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的法律原则。
2023年11月1日,被告杨某与原告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杨某出借2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8月,杨某需于每月21日向赵某还款2万元,累计支付10个月,剩余220万元(含本金及利息40万元)于2024年8月一次性付清;同时,杨某将学校食堂的经营权交由赵某经营三年(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于2023年分三次向杨某转账交付了200万元借款,但杨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10月,双方针对借款本金、拖欠的食堂经营相关费用及利息偿还事宜重新协商,拟定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对还款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然而,该协议书签订后,杨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25年5月,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再次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25年4月28日,杨某共计拖欠赵某款项1741522.78元,约定以2%为标准计算利息;同时,某职业学校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杨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被告杨某提出多项抗辩意见,一是认为原告诉称的欠款数额错误,案涉《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不应计算相关利息费用;二是主张其与食堂之间的经营行为相互独立,还款协议中包含的食堂经营相关费用不应纳入本案民间借贷的欠款金额核算,该部分费用认定缺乏依据;三是认为某职业学校无担保权限,其担保行为应属无效,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欠款。2025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在杨某多次违约后,双方针对债权债务进行的重新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诉讼中,赵某自认杨某尚欠借款本金1305247.90元及借期内利息13657.57元,该自认系赵某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有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食堂经营相关费用,杨某就食堂产生的费用与赵某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现赵某要求杨某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职业学校是否连带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某职业学校作为公益性民办学校,其担保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赵某要求该学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305247.90元及相应利息。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