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口借车,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这是很多车主都遇到过的情况。可要是借车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了交通事故,车主到底用不用赔钱?
2024年10月,董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机动车,行驶至长春市九台区某村路一家副食超市门前时,因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剧烈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及其车内乘员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均出现明显损坏。更严重的是,事故发生后,董某某因害怕承担责任,选择弃车逃逸,试图逃避法律追究。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当事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朱某某无任何责任。经查,董某某当时并未取得对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E(仅能驾驶二轮摩托车),根本无权驾驶该案中的小型机动车,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
进一步查明,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某某,董某某与高某某系同村屯邻关系。事发当天,董某某向高某某提出借车需求,高某某碍于邻里情面,未仔细核实董某某的驾驶资格,便轻易将车辆借给了他。该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8月11日,事故恰好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25年12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两份民事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2166.71元、朱某某各项损失39248.47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按时足额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共计垫付赔偿金59415.18元。随后,保险公司为挽回自身损失,依法向董某某、高某某提起代位求偿诉讼,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垫付的全部赔偿金。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47532.14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金11883.04元(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驳回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未认真核实董某某的驾驶资格,对董某某无证驾驶的情况不知情,属于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需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高某某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