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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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

我省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明确职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新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新规。

享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须达到累计年限且在我省缴费不低于15年

《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我省省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可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办理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明确,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其连续参保年限或零报销情况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连续参保4年以上的,自第5年起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当年零报销的,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支付限额1%。连续参保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断保(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限重新计算。参保人员使用提高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提高额度清零。

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2025年起,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的,在原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1%,最高降低不超过原最高支付限额的20%。同时,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30日。待遇等待期不随参保关系切换而取消。

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得少于180日。缴费参照修复时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欠缴日起暂停待遇 补齐欠费次日恢复待遇

《办法》第三章缴费管理中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欠缴费用之日开始,暂停参保人员职工医保待遇。除按规定设置等待期的情形外,自补齐欠费次日起恢复职工医保待遇。

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按欠费期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不提供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4年1月1日以前的欠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欠费期间统筹地区历年执行的社平工资核定,推送税务部门征收;2024年1月1日以后的欠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缴。欠费在90日(含)内补齐的,欠费期间医保待遇可追溯;以单位形式参保的,欠费超过90日补齐的,可补记职工医保相应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医保待遇不予追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欠费超过90日的,不可补缴。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关系转移接续、死亡、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职工医保费等原因需办理退费的,可向医保经办部门申请办理。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医保费不再退回。

企业在依法破产、关闭、注销时

应依法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本金及滞纳金

《办法》第四章特殊情况管理的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在依法破产、关闭、注销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本金及滞纳金。

企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到法院正式下发破产裁定书期间,经参保地税务部门审定,确属不能正常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的,与税务部门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企业职工可正常享受医保就医购药相关待遇,个人账户暂不划拨,待职工医保费全部缴清后,一次性补划。

在延期缴费协议期间需办理在职转退休、转移接续、终止等医保业务的,履行完成该参保人员涉及的个人及单位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后,可办理相应业务。

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港澳台人员及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居住、学习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此外,《办法》第三十条明确,2024年1月1日前涉及处理职工医保征、补、缓缴费遗留问题的,由省级医保、税务部门按职能指导统筹地区妥善处理。

《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职工医保当月缴纳当月费用政策,从2026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次月起执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后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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