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专业检测门槛高,消费者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屡见不鲜。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明晰技术标准边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2021年3月,高某将白色路虎车卖给王某,二人在某二手车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约定路虎车交易金额为78万元,协议在王某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后双方签字。合同备注处手写:此车保无重大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如发现有以上任何问题,高某全款退还。合同签订后,车辆过户至王某名下,并一直使用。2024年6月,王某对车辆进行鉴定,辽宁某检测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当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依据GB/T3032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综合判定为事故车,依据T/CADA18《乘用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车;车辆过户前,左侧发生过碰撞事故,里程表被篡改。王某认为自己与高某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高某返还购车款、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承担鉴定费。
庭审中,高某辩称,车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检验期,而且车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使用问题,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此协议在王某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后双方签字”、“车辆交付后出现任何行车里程、故障、损坏与高某无关,由王某自己负责”。此条款约定明确,不存在歧义,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理解该内容含义,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合同上签字,视为认可合同中的全部内容。王某购买的车辆系二手车,购买二手车的审慎义务应当高于购买新车的注意义务,其购买案涉车辆时应重点关注车辆的里程数及维修情况,如有异议,可以要求高某在合同中明确,或要求二手车公司出具权威检测报告。案涉车辆系案外人刘某存放在二手车公司寄卖,王某不能证明高某明知案涉车辆是重大事故车而向其出售,无法认定高某在交易时存在出售重大事故车的欺诈故意,王某主张三倍赔偿车辆价款本院不予支持。
高某虽未构成欺诈,但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车辆情况以现在的评估标准被评定为重大事故。虽高某抗辩双方交易时尚未适用该技术规范,尚无重大事故车的评判标准,但当时适用的技术规范中仅是没有“重大事故车”这一专业名词,鉴定意见中所载的“左侧安全带未完全维修当前失能、左C柱内侧变形钣金,内部切割焊烧”等即为普遍意义上的重大事故。鉴定意见认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已到达存在安全隐患的程度,故王某购买案涉车辆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且车辆还存在里程表改动的情形,合同应予解除。
关于被告主张王某已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检验期。本案中,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在法定的检验期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应承担不利后果,但车辆的事故情况对普通驾驶人来说是较为专业的领域,二手车区别于普通买卖关系中的标的物,买受人在日常驾驶及对车辆的养护中难以发现车辆曾经发生过的事故情况。尽管案涉车辆每年均通过年检,且王某使用车辆期间未出现影响驾驶、使用的情形,但案涉车辆确实曾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影响驾驶安全,高某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综合考虑王某已远超两年的法定检验期,其实际使用车辆时间为3年4个月,依据公平原则,王某应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占有使用车辆期间的使用费。结合高某过错程度及相关路虎车型的租金在网络市场中报价,本院酌情认定王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期间的使用费为15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高某返还王某购车款64.71万元,王某将车辆返还高某。
法官说法:长期以来,二手车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交易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往往未能及时检验车况、细致核实车辆信息。不少人在购车使用许久后,才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车辆已由消费者实际占有使用,期间产生的使用损耗、事故风险等不确定因素,极大增加了维权难度。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前后均应提高警惕,主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