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发布消费维权案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徐某与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胡某经微信沟通买卖化肥事宜,徐某询问“有没有那个复合肥,啥情况给我报个价”。胡某发送若干化肥图片及价格,其中包含涉案“中石油吉化,56,175元”化肥,胡某在微信中陈述“56的是80斤装的,含量高的都是80斤装的”。徐某在某化肥经销处购买生态多元营养肥271袋,购买二铵11袋,共计支付47508元。
徐某施肥后,发现玉米出现叶黄、棒小的情况,于是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举报某化肥经销处存在虚假宣传。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出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胡某在化肥经销过程宣称该营养肥总养分为56%,购买者也是按总养分为56%购买,实际徐某购买的案涉生态多元营养肥包装袋标明“总养分≥56‰(高氯)”。徐某将某化肥经销处诉至九台法院,要求其退还化肥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九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在销售该批化肥时进行虚假宣传,其介绍产品时夸大养分含量,误导了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徐某退还购买案涉产品的货款。
据此,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徐某要求某化肥经销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