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饲养宠物已成为众多家庭的生活常态,可爱的宠物不仅是陪伴人们的暖心伙伴,更被不少家庭视作重要的家庭成员。然而,在养宠热潮持续升温的同时,因犬只管理不当引发的邻里矛盾、公共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不仅扰乱公共秩序,也易引发各类侵权纠纷。
某天,居民董某从家中出门下楼,行至一楼楼梯间时,被突然出现的大型犬只惊吓,当场跌坐在楼梯上,后因心脏病发作入院治疗。经查,该大型犬系一楼住户袁某饲养。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某遂将袁某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提及事发当晚的场景,董某仍心有余悸:“那只大狗突然从楼梯间冲出来,我当场吓得坐倒在地,心跳急剧加快,之后血压一直居高不下,心绞痛也随之发作。”董某认为,袁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看管与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犬只主人袁某则表示难以理解:“我的狗根本没有碰到她,她的病怎么能说是被吓出来的?况且她是事发三天后才住院的,这和我家狗没有任何关系。”袁某请求法院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犬只虽未与董某发生肢体接触,但该犬体型较大,普通人突然在楼梯间这一封闭狭小空间遭遇陌生大型犬进入安全距离,极易产生恐惧、惊慌心理。董某因犬只突然出现受惊吓,进而引发心跳加速、血压升高、心脏病发作,二者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虽然董某住院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近三日,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间其遭受其他伤害或刺激。
据此,法院认定董某入院治疗与受犬只惊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袁某作为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袁某赔偿董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26.99元。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宠物咬伤、抓伤他人,饲养人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实则不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既包括动物直接接触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惊吓、恐惧等间接损害,均属于侵权损害范畴。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除非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即便饲养人无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等行为,将面临罚款乃至拘留的行政处罚。
如今,饲养宠物在年轻群体中愈发普遍,毛茸茸的小动物为生活增添了温暖与慰藉,有效舒缓生活压力。但享受陪伴的同时,更要扛起文明养宠、依法养宠的责任,树立权责对等意识,以规范饲养、文明出行的实际行动,化解公众对养犬群体的误解。
对于广大市民而言,若遭遇宠物引发的侵权纠纷,要注意留存事发经过、医疗记录、沟通凭证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依法养宠、文明养宠、安全养宠的良好社会风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