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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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游泳教练换人了, 可以退课退费吗?

为让孩子接受游泳培训,吴女士于2025年5月15日与某健身馆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课程费2999元,购买了20节游泳课程,双方约定由指定教练提供培训服务。然而,在吴女士带子女首次上课时,健身馆在未提前协商或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更换了原定教练。由于新教练的教学方式导致原告孩子产生恐水心理,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当天,吴女士向健身馆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健身馆虽同意解除合同,但仅同意退还1000元,主张合同中存在相关扣费条款。吴女士认为健身馆单方变更教练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相关扣费条款属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遂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健身馆退还预付课程费29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了解案情后,梳理出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一、健身馆单方更换教练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二、健身馆主张仅退还1000元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特定的服务提供者(如教练、教师)往往是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构成合同的核心内容。健身馆作为专业的健身服务机构,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亦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教练,属于对合同重要内容的单方变更。该变更直接影响了培训的连续性与适应性,导致未成年消费者产生心理障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健身馆主张合同中存在允许其单方扣费的条款,此类条款系健身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条款。健身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上述扣费条款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健身馆仅同意退还1000元的主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教练,属于对合同重要内容的单方变更,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游泳培训服务合同;二、被告于调解协议确定日期前向原告一次性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699元(扣除课时费与暂停费)。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餐厅充值送金额,美容院套餐有优惠,健身房办年更便宜……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而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按期提供服务,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是购买预付式服务时,务必将商家口头承诺落实为书面约定,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二是履约过程中,若遇商家单方变更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明确提出异议;三是协商维权无果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也告诫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服务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变更服务核心内容须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格式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共同营造诚信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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