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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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5版:[都市]

长春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昨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为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相关通告,长春市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属干流动性明火。“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飞行方向和降落地点无法控制,对森林资源、高层建筑、高压电网、通信设施、民用航空、易燃易爆场所等构成安全威胁,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法律法规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因燃放“孔明灯”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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