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告的人被抓进监狱了,这官司还怎么打?”日常工作中,不少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示,当民事案件的被告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并不意味着诉讼就此停摆。诉讼可以依法进行,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在押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
一、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1.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被羁押”属于客观原因,并非“无正当理由”。因此,不能直接简单适用该条款,必须先解决“如何合法传唤”以及“如何保障其权利”的问题。
2.关于文书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这意味着,向在押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必须通过其所在的看守所或监狱进行转交。这是法定的特殊送达方式,不能采用常规的邮寄或电子送达。
3.关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押被告依法享有相应诉讼权利,包括享有法定的答辩期、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等。法院在审理时,必须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法律如何适用。
案例一:程序违法,送达无效则判决无效在(2018)最高法民申93号案件中,被告吕某在诉讼期间被羁押,但法院仍按其旧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导致送达失败,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吕某出狱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被羁押导致不能到庭,有正当理由。法院未通过监所转交送达,致使被告未能参与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指令再审。核心启示:对在押被告,“转交送达”是强制性规定,未遵守该程序,后续的缺席判决便失去了合法基础。
案例二:权利已保障,放弃权利则判决有效
在(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案件中,被告卢某在服刑期间,法院通过监狱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但卢某既未委托代理人,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一、二审法院均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卢某以被羁押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已履行法定送达与告知义务。被告未委托委托代理人,也未行使答辩权,应视为自行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进行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其再审申请。核心启示:法律保障的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机会”。在法院履行法定送达与告知义务后,当事人自身的选择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各方应当注意什么?
对于原告方:1. 提供准确信息:起诉时,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羁押场所(如XX市XX监狱),以便法院进行送达。2.准备充足证据:由于被告可能无法到庭质证,法院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更为审慎的审查。因此,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3. 理解诉讼风险:缺席判决不等于必然胜诉。判决结果取决于证据、法律规定以及法院依法进行的审慎裁量。
对于在押的被告方:1.重视监所转交的材料:收到起诉状和传票后,务必认真对待,及时行使答辩权。2.积极行使委托权:可依法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羁押场所会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保障这一权利实现。3.主动与法院沟通:如有特殊情况(如需要调取关键证据),可以通过监所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于法院:1.送达必须规范:坚决执行“通过监所转交”的送达规定,并保留好送达回证等凭证。2.权利必须告知:在送达文书中清晰载明被告享有的答辩、举证、委托代理人等诉讼权利。3.审理必须公正: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更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原告证据,必要时依职权调查,确保事实认定准确,裁判结果公平。
需要澄清的几个常见误解:误解一:“人被关着,案子就得等”纠正:除非该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即“刑民交叉”案件),否则民事诉讼可独立进行,无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终结。误解二:“不到庭就等于输官司”纠正:缺席判决是“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求,法院同样可能判决原告败诉。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法院会依法审查认定。误解三:“在押人员没法请律师”纠正:被羁押人员依法享有完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实践中,看守所、监狱会提供相应的协助,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