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在雪道转弯,后面的人就撞上来了,腿骨折了,能找他赔吗?”
“孩子在初级道滑雪,冲出雪道受了伤,雪场要不要负责?”随着滑雪运动走入更多人的生活,类似的法律咨询也日益增多。对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关于“自甘风险”这一法律规定,帮你厘清滑雪损伤责任的关键所在。
一、何为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自甘风险”可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第一,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第二,受害人自愿参加并知情风险;第三,损害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第四,其他参加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参加者可免除侵权责任。
需特别注意的是,该条第二款明确,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不因“自甘风险”而免除,应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的“自甘风险”适用
(一)风险自担:滑雪存在固有风险,其他参与者一般过失不赔偿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在中级雪道滑行时,因同时转弯避让前方滑行者发生碰撞,张某摔倒导致小腿骨折。张某以李某未尽到避让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运动本身具有较高风险,碰撞属于运动固有风险。双方作为成年人应有所预见。李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驳回张某的诉请。
【法官释法】滑雪运动中,正常范围内的碰撞属于固有风险。只要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二)重大过失须赔偿:违反规则致伤,不能免责
【基本案情】韩某在雪道高速滑行,将李某撞飞,造成李某左侧锁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与滑雪场连带赔偿30余万元。韩某辩称滑雪系高危运动,应适用“自甘风险”免责。滑雪场主张设施无瑕疵,不应担责。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滑雪规则,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并控制速度。韩某未尽避让义务,构成重大过失,不能以“自甘风险”免责,应承担主要责任。雪场因未在雪道交会处设置足够醒目警示,承担补充责任。最终判决韩某赔偿20万余元,滑雪场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释法】“自甘风险”的例外情形是“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失,需结合运动规则、行为人的技术水平、现场环境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韩某违反滑雪基本规则,致使危险发生,属于典型的重大过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组织者责任独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要担责
【基本案情】12岁的王某在父母陪同下到某滑雪场滑雪,在初级雪道末端因雪道边缘未设置防护网,冲出雪道摔倒受伤,造成颅脑损伤。王某父母认为滑雪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对初级道应履行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设置必要防护网存在过错。王某虽系自愿参加滑雪运动,但未成年人的风险认知能力有限,且损害源于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滑雪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父母因未尽到监护义务承担30%责任。
【法官释法】“自甘风险”不免除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滑雪等高危运动,滑雪场需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完善设施防护、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救援人员等。若因设施缺陷、管理疏漏导致损害,即使参与者自愿参加,滑雪场仍需承担过错责任。
三、滑雪运动相关法律规定除《民法典》外,滑雪活动还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定:《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定》:要求雪场划分雪道等级、设置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设施与救援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器材和服务,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对未成年人参与危险性活动的特殊保护,经营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滑雪运动风险与乐趣并存。“自甘风险”规则并非“受伤自负”,而是在尊重运动规律的前提下,公平划分各方责任。无论是滑雪者、经营者还是监护人,都应树立规则意识、履行自身义务,共同营造安全、规范、和谐的滑雪环境,让冰雪运动在法治护航下行稳致远。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