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4起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案例一:2025年12月23日,吉A2WR73驾驶员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董*处罚1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二:2026年1月8日,吉AE1Y77驾驶员刘*国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刘*国处罚1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三:2026年1月8日,吉A383CW驾驶员刘*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刘*涛处罚1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案例四:2026年1月13日,吉FQ7555驾驶员曲*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曲*峰处罚1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