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协议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5日,李某与某美容会所(经营者为宋某)签订《品牌协议》,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都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签订后,因经营不善,某美容会所于2023年6月21日注销。因双方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纠纷,李某向宋某住所地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某支付原告李某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美容会所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合法有效。某美容会所虽然已经注销,但其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效力及于注销后的原经营者个人,应继续有效并适用于因此产生的纠纷诉讼,李某应向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