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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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课间上演“速度与激情”

学生赛跑“超车”被拦导致受伤,谁来“买单”

校园里一次看似平常的课间赛跑游戏,本是孩童间的欢乐互动,却因一个伸手阻拦的动作导致学生摔倒受伤。是同伴的“争强好胜”,还是奔跑中的“无心之失”?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刘某与李某系某学校一年级的同班同学。2025年4月22日,刘某与李某及另外一名学生高某于午休期间在操场跑道上进行赛跑游戏。根据学校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三名同学共同在跑道上奔跑,高某与李某各自占用相邻两条跑道中的一条,高某奔跑速度最快,李某落后于高某,刘某在二人身后追赶。在刘某即将追上李某时,李某突然伸出右臂阻拦,导致刘某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事发后,刘某返回教室向班主任老师告知受伤情况,老师随即联系双方家长,刘某被送医后诊断为“左侧踝关节损伤”。刘某认为,李某是为了赢得第一名将其故意绊倒。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将李某及其监护人、学校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共同赔偿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9005.04元。

庭审中,李某及监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绊倒刘某的行为,对此说法不予认可。

某学校辩称,学校已通过制度建设、日常教育和专人管理,完全履行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责。本次事故是学生之间自发游戏引发的意外事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在跑步过程中胳膊摆动,右臂碰撞到刘某,导致其失去平衡摔倒受伤,侵权责任应由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某学校提供的事发时操场监控视频能够认定李某伸出右臂阻挡刘某的行为导致刘某摔倒致使其踝关节受伤的事实。李某的侵权行为与刘某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李某未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实李某有可用于赔偿的个人财产,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某学校虽提交了安全教育教案、PPT、工作记录及安全制度等证据,但刘某及李某均系一年级学生,年龄不满八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负有更强的监管义务。事发时,操场上并无巡查教师及时发现并处理刘某受伤事件,而是在午休时间结束后由刘某自行返回教室将情况告知班主任老师,故无法认定某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某学校应对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通过事发时影像可以看出,高某与李某各自占用相邻两条跑道中的一条,而刘某系从两条跑道中间追赶二人,该行为增加了与李某发生身体接触的风险,故刘某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由刘某自行承担20%责任,由李某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某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144.6元、护理费7920元、交通费37.24元,共计10101.84元,扣除李某监护人已垫付的医疗费1096.8元后,按法院酌定的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李某监护人应赔偿刘某3954.12元,某学校应赔偿刘某3030.55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954.12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30.55元。

法官提醒:本案为学校与家长敲响了警钟。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在课间、午休等“监管空当期”应投入更高的注意,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而非仅停留在纸面。家长亦需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其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引导其懂得嬉戏应有度,绝不能伤害他人。安全无小事,唯有学校履行好监管职责,家长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才能共同筑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屏障,避免类似的伤痛与纠纷再次发生。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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