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省劳务派遣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差异化监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只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同步开展,并于报告核验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信用评价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五等: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
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其中,A+级单位数量不超过A级单位数量的20%。同等条件下按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多少自动列入下一级。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为C级:未按时或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失联或未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未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畸高畸低扰乱市场秩序的;未完全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缴纳等法定义务,情节较轻的(低于被派遣劳动者10%的);以外包之名行派遣之实的;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外的岗位派遣劳动者,或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劳动争议次数或争议涉及人数较多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以欺诈、贿赂等违规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形、报送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承诺,进而获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发生欠薪情况的;向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如矿山井下、专职消防员、非煤矿山项目部等)派遣劳动者的;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超过被派遣劳动者10%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挂证”,违规协助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等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的;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逾期未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连续2年出现评为C级所列情形的;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C级、D级所列情形若在评价周期结束后风险仍未消除,可在后续评价中继续作为考量依据。
《办法》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C级及以下,列为重点监察对象,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并取消评优资格。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引导其退出市场。存在应撤销、吊销许可证情形的,依法及时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