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吴国红成功审结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22年8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B公司的楼盘销售中心配套建设景观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B公司的指示进行部分工程变更和增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B公司却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314万余元工程款。多次协商无果后,A公司遂向二道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实际情况争议较大,且均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能仅停留在卷宗材料上,必须深入现场,实地勘查,才能准确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承办法官如是说。
为客观、公正地厘清事实,承办法官在三个月内,先后三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与工程量测算,为裁判奠定坚实事实基础。
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导致鉴定工作难以推进。承办法官及时沟通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诉讼,最终保障了鉴定程序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法官经审理后,针对B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核心抗辩,从案涉工程的客观属性和实际使用情况出发,重点厘清了两项关键事实:一方面,案涉景观工程是销售中心整体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功能上具有不可分性;另一方面,景观工程在空间布局上与销售中心紧密衔接,无明确物理区分。
法官同时指出,B公司已实际利用该景观工程进行开盘销售等经营活动。若在此情况下否定合同履行效力,拒付相应工程款,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据此,二道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给付A公司工程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半的工程款拖欠纠纷,经由两级法院的公正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