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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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蹭名牌商标造成侵权,法院判赔

近日,珲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某公司因擅自模仿国内某知名酒厂的白酒包装,并将注册商标使用在产品中,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原告某知名酒厂系国内白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产品包装高度相似、商标近似的白酒,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某知名酒厂将某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15万元。

审理中,被告表示,其系“XX”酒类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所产白酒在产品名称与包装上均无意模仿原告,且与原告的知名产品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损害。

经法院审理认为,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产品包装高度相似,这种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判决,不仅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对潜在侵权者形成了有力震慑,更向市场传递了“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鲜明司法导向。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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