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延边支队巡逻三大队民警在延吉西收费站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号牌为吉FP****的小轿车驾驶员鲁某某无法提供有效证件。面对民警核查,鲁某某声称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且无法出示电子驾驶证。
经系统查询,民警发现鲁某某的驾驶证因长期未年检,早已处于注销状态。在证据面前,鲁某某承认其明知驾驶证已被注销,仍心存侥幸从敦化驾车前往延吉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鲁某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鲁某某深刻认识到无证驾驶的严重危害,对自己的侥幸心理表示懊悔,承诺今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