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
首页
第A06版:[法治/广告]

筑牢防范意识 远离“溜车门”盗窃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审判庭审理了数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车内物品被盗案件。案件中,几名青少年通过“溜车门”的方式窃取车内物品,既暴露了部分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也反映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紧迫性。

警惕“溜车门”:

疏忽大意招来黑手

“溜车门”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逐一试探,寻找未上锁或未关严的车辆并窃取车内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作案手法简单,却因车主一时疏忽而屡屡得手。部分案件中,车主未确认锁车便离开,将包、现金等财物遗落车内,无形中使自己成为了犯罪的“靶子”。

法律责任: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溜车门”盗窃属于违法行为,将根据盗窃财物价值与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认定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提醒,实施“溜车门”盗窃行为,即便涉案金额不大,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情节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侥幸以身试法,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防范建议:

三道防线护车安

杜绝“溜车门”盗窃,关键在于提升防范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法院建议广大车主做好以下三点:

养成锁车好习惯。离开车辆时,务必检查车门是否锁好,车窗是否完全关闭。建议拉一下车门把手进行确认,避免因疏忽导致车门未锁。

贵重物品切勿留置车内。车辆不是保险箱。切勿在车内存放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尽量做到物品随人走,从源头上减少被盗风险。

选择安全停车场所。优先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覆盖或有人看管的停车场,避免停在偏僻、无人管理的区域。

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家庭、学校、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道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惩防并举,通过司法审判、法治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屏障,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