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舞干劲,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才崇智·举贤尚功”的良好氛围,长春市将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的申报工作。
政策内容: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奖项或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适用范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范围内(具体时间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称号,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称号;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或授予的称号;不包括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的表彰和评比活动。
获表彰的奖项、荣誉称号或称号,不区分等次的全部纳入奖励范围;区分等次的,按等次给予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按政策标准给予奖励;二等奖:按政策标准的70%给予奖励;三等奖:按政策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获奖励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才荣获的国家级奖项、荣誉称号(称号),已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7日前报送至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机关主管部门。2025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长春市人社局。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