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缴费抬杆,我紧随其后冲过去,这不就省下十几块?”正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王某在2年期间700余次驾车跟杆逃避停车费,最终从“占便宜”沦为“犯了罪”。
王某在某商场美食城经营一家门店,为了上下班方便,常常将车停在商场停车场,而每天十元左右的停车费让王某觉得不划算。作为熟悉停车场设备的商户,王某琢磨出一个省钱的“妙招”,那就是“跟杆”逃费。从最初一周试几次到后来每日进出必逃,王某的手法越来越熟练,心里也越来越坦然。他自以为单次逃费的金额不值一提,自己的做法也天衣无缝,却不知这种有入场记录、无缴费离场记录的异常情况早已被停车场系统记录下来。经调查,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王某累计逃费达701次,金额累计5325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使用停车场需缴纳费用,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道闸系统的时间差,采取“跟杆”方式秘密逃避缴费,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尽管单次逃费金额小额,但累计数额达5000余元,已远超当地2000元的盗窃罪“数额较大”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显著。
最终,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拿到判决书时,王某懊悔不已:“以为只是贪点小便宜,没想到把自己弄成了罪犯,真是一辈子的污点!”
法院释法:“小逃费”为何成“大犯罪”?1.主观有恶意即涉嫌违法:王某清楚停车缴费规则,却为节省成本持续逃费,并非“无心之失”,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构成犯罪的核心前提。2.行为属盗窃:“跟杆”逃费是利用系统漏洞秘密逃避缴费,停车场管理方并未“自愿”放弃收费,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绝非“钻漏洞”或“民事违约”。3.入罪不看“单次”看“累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各地标准通常为1000-3000元)或“多次盗窃”(两年内3次以上),即可构成盗窃罪。王某的行为远超标准,必然面临刑事追责。
法官提醒:无论是商场商户、员工还是普通车主,都需牢记:停车缴费不仅是契约义务,更是法律底线。切莫抱有“金额小没人管”“次数多查不清”的侥幸。一旦留下犯罪记录,不仅会面临罚款、判刑,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子女政审,最终“省小钱、吃大亏”,得不偿失。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