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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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租车出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

在常见的交通事故中,若发生人员伤亡,肇事方需向受害者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赔偿。然而,若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营运,造成车辆“误工”,是否需要对此损失进行赔偿?倘若需要,这部分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4月12日,王某驾驶的车辆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高某负全部责任。事后,王某经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意,将车辆送至某汽车修配厂维修。

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但由于王某车辆为出租车,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某遂向高某索赔误工费,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将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9549.75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答辩人在投保时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赔事项。同时,答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缴纳实名认证、客户授权声明书中均签字予以确认,故被答辩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应由答辩人进行赔付。

被告高某辩称,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所以王某主张的所有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因王某车辆为客运出租汽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依法营运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合理停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车辆因本次事故受损后,系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其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并全程参与。故对原告主张的停运24天16小时予以认定,按吉林省2025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381.99/天计算,原告王某的营运损失应为9622.42元。

被告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原告停运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某保险公司关于对免责条款已尽告知义务的辩解,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停运损失9622.42元。

法官说法:停运损失系因车辆损害导致无法运营而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认定。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法律要求其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不仅仅意味着在合同中罗列免责事项,或者仅让投保人签署告知文件就算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加粗、标黑、单独告知等合理方式,主动提醒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并确保其理解相关内容。否则,在诉讼中相关免责主张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对于车主而言,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人和经营者,在投保时务必仔细、全面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不能仅依赖“全险”等口头承诺而盲目签字。如对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避免发生事故后才发现相关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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