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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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酒驾“侥幸变不幸”,保险公司赔不赔?

家有喜事,朋友小聚,生活中总有不少需要饮酒的场合。推杯换盏间,有人觉得“就喝了一点,开车没问题”,有人抱着“晚上人少,不会被查”的侥幸,铤而走险选择酒后驾车。却不知,方向盘一旦被酒精“掌控”,失去掌控的就将是生命安全。

2022年6月的一个夜晚,张某和朋友聚餐时喝了酒,感觉意识还很清醒,于是带着侥幸心理选择自己驾车回家。回家途中,张某在行驶时逆行闯红灯超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薛某发生碰撞,致使薛某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左腓骨、右胫腓骨骨折,肋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薛某不承担责任。期间,张某向薛某支付近60万元赔偿款,并获得薛某及家属谅解。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此后,薛某就赔偿问题与张某案涉肇事车辆A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薛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法院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薛某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交通管理机关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因张某过错致薛某人身损害,薛某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故A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因张某饮酒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中商业险免责事项的相关条款发生效力,A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某经济损失198000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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