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被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5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经张某多次催要后某公司仍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某公司用其开发的房屋抵顶债务,约定三个月内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张某名下。但履行期届满后某公司并未实际交付房屋也未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张某至今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实际占有。为此,张某诉至龙井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张某对某公司享用借款本息的债权。双方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未能够取得房屋的物权及物权期待权,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张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对于张某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通常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在新债清偿过程中,旧债于新债履行之前不消灭,在新债履行完毕后,就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此时旧债自然消灭。如新债无法履行,致使以房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实际履行时,以房抵债的新债替代旧债的清偿债务方式,往往可能因房屋存在产权权属不清导致以房抵债无法实际履行的现实困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