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知悉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应履行哪些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向北交所报告,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1天,北交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若上市公司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未实际触及退市情形,应如何处理?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未触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在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1天,北交所自复牌之日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3.上市公司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可能触及退市情形时需履行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股票自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风险提示公告的内容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