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法官以“柔性司法”调和矛盾,在兼顾了双方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曾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李。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婚生女小李由李某自行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离婚后,由于李某长时间在外务工,小李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但因生活习惯等问题经常与爷爷奶奶发生争执。现小李已年满10岁,具备自主意识,其多次在微信与母亲张某聊天过程中表示希望与张某共同生活,并给张某手写了留言条称:“妈妈,你什么时候带我走……”
张某心系幼小的孩子,便与李某沟通希望由自己抚养小李,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诉至九台法院要求变更小李的抚养权,并诉请李某承担每月1000元抚养费至小李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卓并未急于作出判决,而是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组织双方调解。起初,李某情绪激动,认为小李一直由自己照顾、从未分开,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致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第一时间调整调解策略,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二人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及教育、抚养计划。同时,为了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官组织小李与父母进行了一次轻松的谈心,充分倾听其内心的想法和对未来生活的期望,小李表示愿意与母亲张某共同生活,并急切地要求当天就要到张某处居住。
在缓和双方情绪后,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一方面清晰释法明理,强调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变;另一方面,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不同抚养环境的影响,引导双方关注孩子的长远健康发展。在法官专业引导和温情感化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小李自当日起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双方还约定,李某随时都可探视孩子,今后涉及孩子的重大事项将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协商,真正做到“抚养权变更、关爱不缺席”。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