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伙同雷某明(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及其他人员前往老挝国,先后加入海纳公司、瀚宇科技集团两个电信诈骗集团犯罪团伙,针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中国居民巨大损失。2021年末至2022年初期间,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吴某、卢某武等人陆续加入瀚宇科技集团继续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郎某斌、朱某、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先后入境回国,其中被告人张某新一年内赴境外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事件累计已达30日,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出境赴境外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事件均超过3个月。
经查,上海市居民沈某被该团伙成员朱某诈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62292.04元;浙江省慈溪市居民戎某玛被该团伙成员诈骗1294696元。其中,被告人朱某自担任瀚宇科技公司主管至其入境回国期间,被害人戎某玛被骗数额为671800元;被告人郎某斌自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至其入境回国,被害人戎某玛被骗数额为12008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下旬至2021年4月初,另案处理的雷某明伙同本案被告人郎某斌、朱某等人组织、指挥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及其他涉案人员毕某、林某玲(另案处理)等多人从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偷越中国边境进入越南、老挝等国家,后加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新、戚某洋、吴某三人结伙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偷越国境进入越南共和国境内,后前往老挝参加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被告人卢某武及其他涉案人员毕某、林某玲三人结伙从云南省勐腊县偷越国境进入老挝国境内,参与电信网络犯罪团伙。
再查明,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郎某斌因非法出入境,在打洛口岸主动投案。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投案。被告人戚某洋非法获利22000元、被告人卢某武非法获利150000元、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29000元。
裁判结果: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斌、朱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郎某斌、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卢某武、张某新、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郎某斌、朱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戚某洋、卢某武、吴某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为维持诈骗犯罪团伙的高效运行,从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一些诈骗犯罪集团以“高薪”诱惑等方式,从国内组织、介绍他人通过非法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电信诈骗窝点输送人员,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吉林法院坚持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注重追赃挽损,努力为受骗群众减少经济损失。本案是一起涉及跨境电信诈骗、组织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郎某斌、朱某等人非法出境,在境外诈骗集团对我国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告人朗某斌、朱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决心,释放出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并通过加大财产刑力度,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