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线下揽客、长期从事旅客道路运输行为。近日,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布了1起典型案例,请网约车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2024年12月25日,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驾驶员王乌**驾驶蒙GXC877号车拉载6名乘客,准备从长春市前往通辽市。经查,王乌**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蒙GXC877具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乘客系通过微信、电话与王乌**联系,确认行程及价格后乘车,所谓网约车订单并不是乘客在平台上发起的,而是王乌**单方在平台上创建的,且长期以此方式往返于内蒙古和长春市拉载乘客,不属于正常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王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罚款10000元。王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王乌**虽系人车双证齐备的网约车驾驶员,但订单系王乌**单方创建,并非乘客在平台发起,不符合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定义,其行为本质是以网约车形式掩盖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实。判决驳回王乌**的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