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设立便捷、组织结构简单而深受创业者青睐。但在便捷性背后,是否有潜在的法律风险呢?当公司负债时,唯一的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年11月27日,钱某向A公司借款250000元,用于B公司经营使用。此后,钱某陆续还款155200元,但仍有94800元未还清。2024年10月23日,A公司与钱某协商,由钱某及B公司共同向A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剩余欠款在2024年11月30日前归还完毕。欠条由钱某签字按印,B公司盖章确认,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加盖了个人名章。然而,欠款到期后,A公司并未收到欠款。无奈之下,A公司将钱某、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94800元。
经查,被告B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被告李某持股比例为100%,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7月27日,实缴资本0元。
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对欠条无异议,李某在欠条上盖章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代理行为,虽然李某是股东,但认缴出资还没有到位,所以李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因此A公司可以随时向共同借款人钱某、B公司主张返还借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李某,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B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钱某共同向原告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4800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