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虽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离婚后诉请返还彩礼,能否支持?返还彩礼的比例是什么?礼金、见面礼、改口费等如何处理?
2023年12月,小张(男)与小王(女)在微信婚恋群中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两个月后双方开始筹措结婚事宜。2024年5月,小张母亲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王彩礼25万元。同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小张微信转账给小王礼金“份子钱”1.5万元。
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未生育子女,10月二人分居。2025年2月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二人离婚。此后,小张及张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彩礼25万元、礼金3万元、改口费3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房装修、婚礼、旅游费用均由小张支付,小张称结婚当天给小王改口费3万元,小王称改口费多少钱记不清了,但不是小张所述3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小张和小王已经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能否支持彩礼返还请求;二是改口费、礼金能否纳入彩礼予以返还。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小张和小王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有过错等情形,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及双方陈述的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小王应向张母返还彩礼150000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关于礼金问题。礼金应为小张和小王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小张主张由小王保存的礼金30000元,但仅提供微信转账15000元的记录,小王仅认可收到小张的礼金15000元,小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于礼金的数额法院认定为15000元,故小王应向小张支付7500元。
关于改口费问题,改口费系男女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向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象征着双方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故小张诉请小王返还改口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向张母返还彩礼150000元、向小张返还礼金75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生效后小王主动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张母及小张。
法官说法:
彩礼范围的界定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区的习俗为女方给付男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通常的处理方式归纳如下:
1.见面礼,通常指第一次见双方父母时,长辈给晚辈的礼物或钱财,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纳入彩礼范畴;
2.“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赠与女方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属于彩礼的范畴;
3.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
4.礼金,又称为份子钱,是参加婚礼的人向举行婚礼的新人赠送的现金红包,新人双方组成受赠人,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彩礼返还的比例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