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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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依法确认“计件工”劳动关系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东盛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劳动者陈某虽以计件方式获取报酬且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进行考勤打卡,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初,陈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至某电力设备公司,从事配电箱焊接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按完成件数(46元/个)计算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要求陈某使用考勤软件打卡。工作期间,陈某每月通过微信向公司报告上月工作天数及完成产品数量,公司则于每月9日或10日左右,通过公司账户或经理个人账户向其支付相应工资。2024年9月,陈某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请假时,被告知“近期没有活,有活时提前通知”。陈某认为这将导致其失去收入来源,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陈某随后向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与陈某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所从事的焊接工作,是该公司电力设备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庭审中,陈某陈述其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5点,周日休息;公司亦明确其规定的工作时间与此一致,并称陈某“每天时间不限也不需要打卡,只要完成自己任务就可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采用计件工资制且无需打卡,但陈某每日完成的件数基本固定,其实际劳动时长与工作时段均与公司规定高度吻合。综合考量陈某在该公司工作的长期性、工资发放的规律性以及缺岗时需向公司请假报备等事实,陈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认定陈某与某电力设备公司在2022年1月9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计件工资制本身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薪酬计算方式之一,不能仅因劳动者按件取酬就简单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主体资格、接受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劳动关系即成立。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恪守诚信、勤勉工作的同时,应注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如工作沟通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成果证明等材料,避免争议发生时因举证困难而影响自身权益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无论采取何种薪酬计算或管理形式,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就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不仅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共同增强法律意识,合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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