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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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法治/广告]

3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配偶是否“背锅”?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出借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刘某与石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6月,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30万元。2024年5月18日,石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石某通过现金方式收到出借人刘某的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于2024年6月15日前还款15万元,剩余15万元在2024年7月25日前还清”。然而,到期后石某并未如约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石某及其妻子姚某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案中,石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30万元借款,故刘某主张石某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姚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于石某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结合借款数额及刘某、石某的陈述,能够认定该笔借款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刘某并未提交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刘某主张姚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石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0万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法典严格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保护了未参与借贷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来转移财产,从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提供借款时,若需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务必确保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时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签字;如果作为债务人配偶,在被债权人追索时,应考虑自己是否了解该笔债务、是否同意承担该债务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以此抗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端承担债务。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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